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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
大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嘉兆文影院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大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市嘉兆文影院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项436639.78元(佛山市嘉兆文影院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77514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佛山市嘉兆文影院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3元,其中141元由佛山市嘉兆文影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3902元由大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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