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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鑫朗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40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

二、***应将其与抚顺奥特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所涉的租赁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给抚顺鑫朗物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抚顺鑫朗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6元,保全费2520元,由抚顺鑫朗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06元,由抚顺鑫朗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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