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原名称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执行人:***,住***。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20)银仲字第29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货款730872元,承担仲裁费2151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2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其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21517元,经本院核算,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为9708.72元,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0580.72元,本院扣缴执行费9708.7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730872元。2021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