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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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5152.4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4475.8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5424元,尚需支付89051.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1815.2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90.76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至两原告指定的原告***农村信用社(丽水松阳)账户62×××1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负担132.5元,由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