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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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6562.64元及至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3811.74元、手续费349.4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49.85元,合计42773.6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支付律师费代理费171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