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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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湘新钢构有限公司 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晃湘新钢构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款人民币36635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635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从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资产转让款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新晃湘新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76元,由原告湘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376元,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