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方正轻纺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红宇纺织配料有限公司
常州建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规格为WNS32-19456的提花机四台(由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提,并承担自提费用);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800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51元,质量鉴定费93600元、损失评估费36000元,合计1506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8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4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