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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规格为WNS32-19456的提花机四台(由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提,并承担自提费用);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800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51元,质量鉴定费93600元、损失评估费36000元,合计1506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巍纳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8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4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