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 河南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借款本金42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2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计4047元,由被告河南龙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