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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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 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223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2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元,由被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