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广播电视台
广东荔枝台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荔枝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的台徽标识“”;

二、被告广东荔枝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东荔枝台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负担2200元,被告广东荔枝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7-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