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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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