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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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4,219.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5,165元。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负担4,97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