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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上述借款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56453.3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17年12月23日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20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005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负担26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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