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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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星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长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4277945.41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利息以34277945.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7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湖南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