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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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