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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32093.31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32093.31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12月10日起支付至全部付清之日)。 二、被告日照华洋帝豪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华洋帝豪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2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