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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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河北海顺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贵邦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邯郸市贵邦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以上两项包括截止2019年5月15日合同内的拖欠利息32399.97元、逾期罚息39163.53元,以及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河北海顺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对***的抵押登记为邯房他证字第××号房产及邯房他证字第××号房产在担保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73元,由邯郸市贵邦物资有限公司、河北海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