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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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718.9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抵押的鲁R×××××歌诗图牌小型轿车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