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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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自2018年4月29日起以所欠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4月19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所欠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抵押在原告处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220号和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21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