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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自2018年4月29日起以所欠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4月19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所欠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抵押在原告处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220号和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21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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