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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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5141.99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共计3117.61元(截至2020年11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