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821.59元、罚息和复利159567.07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1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0821.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就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28885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964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