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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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4282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到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