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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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昌乐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照借款借据载明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