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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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皖0104民初6769号 原告: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宋志凤共同赔偿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00653.84元、评估费8600元、利息1135.3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0日0时20分,***驾驶皖AM1X21号车沿怀宁路由北向南行使至贵池路与怀宁路交口南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原告所有的皖AJ060Y号小型客车相碰撞后,继而导致四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认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皖AJ060Y号小型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为100653.84元。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8600元。 原告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撤回对宋志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赔偿原告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00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前支付原告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5000元,剩余款项11000元由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汇入:户名合肥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账号1021101021000364117); 二、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