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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33748号

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谱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谱公司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欠款30000元;2、判令***支付违约金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份起,爱谱公司与亿X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X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截止2019年8月27日,亿X公司确认尚欠爱谱公司货款80000元。2019年8月30日,***向爱谱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对亿X公司的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截至2020年3月19日,亿X公司尚欠爱谱公司货款30000元,故爱谱公司主张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欠款的30%作为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爱谱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亿X公司签订编号为APBJ20180927003的《购销合同》,载明:供方向需方供应产品为光缆、电缆、门墙柜、机柜等,总价100103.5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付清全款;乙方违约,应每天向对方支付实际违约部分金额的0.1%的违约金,违约行为超过三十日的,应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2019年8月30日,***向爱谱公司出具《担保书》,其上载明:截止2019年8月27日,亿X公司尚欠爱谱公司到期货款共计80000元,为表示还款诚意取得谅解,特对所欠货款做如下支付承诺,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货款30000元整,剩下50000元整于2019年9月25日前付清;如未能按照上述日期及金额及时足额履行的,则爱谱公司可就全部欠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承诺人自愿承担欠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对上述欠款、支付承诺及逾期违约责任,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愿以个人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支付责任。亿X公司在承诺人处盖章,***在担保人处签字。

庭审中,爱谱公司称亿X公司仅支付50000元,尚欠30000元。

另查,爱谱公司就亿X公司尚欠30000元货款提起诉讼。

又查,爱谱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本案的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担保书》上签字,确认其对亿X公司尚欠爱谱公司的欠款、支付承诺及逾期违约责任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支付责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担保书》中并未明确保证期间,根据相关规定,爱谱公司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书》中载明的***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年9月25日,爱谱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爱谱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约定:

驳回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然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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