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 高邮市诚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邮市诚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036222.24元; 二、原告江苏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536222.24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53元,鉴定费188000元,合计24905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1053元及鉴定费60000元,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