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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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市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35万元及利息、罚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款还清时止,已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应在借款本息及罚息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信阳市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0.48万元。 三、被告***、***、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1900元,减半收取6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信阳市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131900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银行:河南省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