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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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二、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转让价款4.2亿元及利息(以4.2亿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转让价款之日。在实际执行时应将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收取的24150575.34元信托收益在上述金额中直接予以扣减)。 三、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将4.2亿元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至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四、驳回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314元,由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4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由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751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