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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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3200万元赔偿款给原告河南水投华锐水产有限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其中500万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500万元自2019年3月30日起、500万元自2019年6月30日起、1000万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700万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3200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水投华锐水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800元,由被告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