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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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第59818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漯河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三、驳回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漯河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