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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12民初2672号

原告: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大山喜佐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春,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HUANGXIMI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原告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6,003.2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签订《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和《检测线技术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试制车间检测线设备与服务,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义务后,被告至今尚欠货款766,003.20元,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66,003.20元,此款被告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333,001.60元,余款333,001.6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以上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加付原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秋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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