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深圳市南山区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深圳市南山区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2721.42元计算,扣减1个月租金即2020年4月租金1360.71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