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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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455号 被执行人门许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门许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门许某交纳罚金6000元及违法所得款24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门许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门许某亲属向本院账户内转入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共计3018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4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30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