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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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截至2020年11月3日欠款本金4943.65元,利息496.61元,违约金286.09元,合计5726.35元并承担此款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农业银行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