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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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深圳市宝安辉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442582.74元、罚息2746624.16元、复利141090.38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442582.74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5.1459‰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宝安辉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对被告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罗定市双东环保工业园内房产[房地产权利证号为:罗府国用(2011)第0××××3号]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对被告肇庆市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三路48号文化创意大厦2002-2005办公室、2007-2009办公室、401-407办公室、501-507办公室、2501-2509办公室、首层02卡、04卡、05卡商铺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345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宝安辉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