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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领先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领先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40422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违约金(以代偿款10040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代偿款之日止)。 二、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河南领先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石庄村107国道东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0082078-A0082088、A0082089-A0082098)和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0374600146)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213元,由被告河南领先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领先科技生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