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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郑州正赢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6400元及利息(以4964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为“被告郑州正赢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6400元及利息(以5164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维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46元,由贤坤公司负担23407元,由正赢公司负担5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78元,由贤坤公司负担23396元,由正赢公司负担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