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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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濮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明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思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资款和利润款72.47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2.47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明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6万元,原告上海明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047万元,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2.226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