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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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车辆维修损失41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负担66元(已交纳),由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负担2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