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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4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4日起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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