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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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健身卡费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