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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武穴市昌华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75353.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675353.8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武穴市昌华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1元,减半收取计5560.50元,财产保全费3921元,合计9481.50元,由原告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481元,被告***、武穴市昌华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承担800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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