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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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葡萄货款和葡萄筐款共计8076元及利息(利息以807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