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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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政贤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润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润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销毁侵害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033778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库存商品; 二、被告广州润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广州润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