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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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广州市荔轩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荔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49842.96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112821.56元;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借款本金7649842.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375%上浮50%的标准计收罚息,以利息112821.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375%上浮50%的标准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广州市荔轩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市荔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38.60元,由被告广州市荔轩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