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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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博森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巴中市巴州区紫荆勇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紫荆勇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宜宾博森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紫荆勇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苗款147250元、运费2600元、违约金294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9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变更为“由上诉人宜宾博森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紫荆勇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购苗款144250元、运费2600元及利息,违约金2937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6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17元,由原审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紫荆勇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14242元,由原审被告宜宾博森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22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7元,由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紫荆勇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14242元,由上诉人宜宾博森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2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