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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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宣平里文化旅游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宣平长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宣平里文化旅游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宣平里商业合同》无效; 二、被告西安宣平里文化旅游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8万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50元,被告承担4450元,被告承担部分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