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借2015464000096); 二、被告***欠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借款本金114701.92元、利息33257.38元(计至2019年6月5日,包括罚息),本息合计147959.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并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老检察院家属楼1号楼2单元701室房屋(产籍号:3-707553-015-020701)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9.19元减半收取1629.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