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其妻子张林与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156248.2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3.72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