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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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3184.85元、违约金(以3184.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